对索要和收受回扣、红包、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理规定
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卫生行风建设的要求,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,特制订“对索要和收受回扣、红包、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理规定”如下:
1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、索要回扣、红包、开单提成,一经查实,将区别不同情节,依据有关法规、纪律和程序,进行严肃查处。回扣、“红包”的不正当收益,全部没收。
2、区别收受回扣、“红包”、开单提成款额(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、“红包”的累计数),区别进行处罚:数额不满1000元的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,其中情节轻微的,可免予行政处分;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,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,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;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,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。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按照《执业医师法》第37条规定,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执业证书;凡收受回扣、“红包”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,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,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;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、情节轻微、平时工作表现好,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,可先予以告诫,期限为三至六个月,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,可定为合格等次,仍表现不好的,定为不合格等次。
3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,视情节及后果,可以同时给予待岗、延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限、降聘专业技术职务、调岗、扣发奖金、聘用人员解聘、进修人员退回、临时合同人员解雇,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。是共产党员的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4、收受回扣、“红包”、开单提成情况严重的科室,不得评为先进科室,在文明创建活动中,实行单项否决,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,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。
5、科室以集体名义收受回扣、提成的,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,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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